原告童**与被告张**及被告北京鑫港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童**委托诉讼代理人耿**被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张**向童**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以月息1.8%为标准,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9日起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以月息1.8%为标准,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7日起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标准,本金500万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鑫港公司对张**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归还承担连带责任;3、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9日,张**向童**借...(本文书还有18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