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台州市搭积木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洪**、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台州市搭积木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台州市搭积木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洪**支付原告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共计478721.5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21年5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2%计算违约金及律师费20000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台州市四方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审理中,原告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洪**支付租金及租赁物赔偿款共计478721.50元并赔偿从20...(本文书还有27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