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史**、史**、周**与被告华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史**、史**、周**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被告华东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承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史**、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对原告以下费用承担40%的赔偿责任:医疗费64,512.29元、营养费1600元、护理费10,442.67元、死亡赔偿金939,016元、丧葬费56,034元、交通费5000元、家属住宿费2400元、家属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家属误工费28,017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三、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海市黄浦区医学会鉴定费3500元、律师费10,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史**与患者葛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史**系二人独生女儿,原告周**系葛某与前夫...(本文书还有33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