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董x1、董x2、董x3与被告聂×1、朱x1、朱x2、朱x3、朱x4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韩*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x2及其委托代理人潘**、原告董x1、董x3的委托代理人潘**、被告聂×1的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朱x1、朱x4、朱x3、朱x2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董x1、董x2、董x3诉称,三原告同被告聂×1系继母子、继母女关系,三原告的父亲董xx同被告聂×1于1980年登记结婚,三原告的父亲董xx与被告聂×1在婚后共同购买位于北京市xxx号房产。三原告父亲董xx于2014年7月28日因精神病自杀身亡,三原告得知被告聂×1已经将三原告父亲的遗产(房屋和存款)据为己有,此举严重侵犯了三原告的继承权,后*,上述房屋于2012年11月2日被聂×1单方恶意低价(2万元)转移至被告朱x1、朱x4...(本文书还有27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