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委托代理人谢**,被告广东雄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雄丰公司)委托代理人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因欠款产生的利息(以人民币100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4.4%计付,自2016年1月26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包括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与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签订借据,约定被告以及案外人李**原告借款1000000元用于建造被告的员工住宅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16年1月20日起至20...(本文书还有2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