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黄**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喷涂加工款人民币53000元及利息(利息以53000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11月8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期间,原告与被告约定,由被告向原告发包一批生铁护栏金属制品进行喷涂加工。原告依约为被告完成上述金属制品加工喷涂工作。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确认拖欠原告加工款53000元,但至今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经过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也一直未清偿。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
被告黄**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本文书还有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