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与被告中山市成功酒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被告法定代表人谢*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3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15日,原告受被告委托负责中山市东凤镇兴华西路**号成功酒店的内部装修工程,双方签订《装修工程施工合同》。2019年5月18日,原告完成装修工程,被告在2019年7月10日开始对外营业。被告拖欠原告装修款,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法院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确认拖欠原告工程款130000元,但尚未达到余款支付的条件,原、被告约定剩余130000元工程款自2019年11月份起每月支付5000元直至款项支付完毕止,被告尚有部分收尾工作及维修工作未完成。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事实如下:20...(本文书还有13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