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节能(成*)环保生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节能公司)、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21)川01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节能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中节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1.许*支付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应为2020年12月1日,一审判决认定为2020年12月26日依据不足;2.双方明确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未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许*并未对违约金标准过高提出抗辩,一审判决将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一的依据不足。
许*辩称,请求驳回中节能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中节能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许*购买的房屋,且存在诸多违约行为,故许*有权拒收房屋并拒绝支付房屋尾款,有权决定是否解除合同。许*向一审法院申请调取施工备案图和竣工验收图未获准许,许*从住建局拿到的电子版图纸证实中节能公司并未按照图纸施工,备案图是xx8户,中节能擅自将房屋数量变更为...(本文书还有310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