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商丘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平安商丘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李**,被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董*到庭接受调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安商丘支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2021)豫14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等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没有对其车辆进行评估,无法核实其真实车损。车辆本身存在一定的残值,被上诉人直接按保险限额要求赔付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王**辩称,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处投保有车损险,车辆因意外...(本文书还有11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