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对上述聊天记录的形式真实性和合法性认可,对关联性不认可。“乘风破浪的姐姐”是综艺节目,该聊天记录中不能看出被申请人作出了邀请该综艺节目明星进行推广的承诺。在湖南卫视跨年晚会的聊天内容中也没有表明被申请人会在湖南卫视投放广告的内容。不能说明被申请人进行虚假陈述。2020年12月14日的聊天记录中仅能看出有分别位于奉贤区等地的客户在沟通签约事宜。在询问上海签约了的有哪些,所涉及的黄浦区、静安区、徐**,即使有客户已经签约,与申请人的代理区域并无关联。该部分区域的客户是否签约不影响申请人的返点。
被申请人为了支持其答辩意见,向仲裁庭提供了以下证据。
证据1.《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及商标局中国商标网查询的21531899号商标详情截图打印件页一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备案信息截图打印页两份及《乘风破浪授权书》一份、《特许经营备案授权书》一份、杭州九腾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国家企业信息信用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截图打印页一份,证明:创连公司拥有第21531899号注册商标独占许可使用权,且乘风破浪特许品牌已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备案,证明申请人拥有特许经营。
资源及成熟的特许经营模式,有能力开展特许经营。
申请人对证据1中《商标许可使用授权书》的形式真实性无异议,但两家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关系,授权书未在商标局备案。对证据1中21531899号商标详情截图打印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本文书还有54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