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与被告邹**、夏**、孙**、鲍**、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与五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18年4月17日签订的《代理合同》;2.被告返还原告交付的1万元保证金,并赔偿该款自法院判决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被告返还技术使用...(本文书还有6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