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铭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铭园公司”)与被告戴**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戴**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调取新的证据,本院予以准许,并决定延期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6月4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铭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许*,被告戴**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铭园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参加了第一次庭审;被告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参加了第二、三次庭审。庭后,原、被告先后四次申请和解,本院准许其和解期限共计105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铭园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后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戴**立即支付原告管理费计人民币126415.48元;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代缴的税金为293283.90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垫付代付款项损失541464.77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前身系建德市盛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大公司”),于2016年8月8日变更为现名称。2009年11月,被告从原告处分包了建德市乾潭镇罗*村下山脱贫安置房的部分工程,系工程实际施工人,工程地点为乾潭镇大畈乾一村。双方约定,被告按照实际完成总产值的2.5%向原告缴纳管理费,与涉案工程施工相关的施工管理费用、保险费用、治安费、质量奖励基金、税金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后原被告就超出原合同约定部分工程款支付事宜又签订了《...(本文书还有56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