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烟台市烟台山医院因与被上诉人于某1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2021)鲁06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按50%的过错责任比例向被上诉人赔偿鉴定费用7450元;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无事实依据,且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改判。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鉴定报告认为:医疗过错与于某1目前损害后果(发育迟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疗过错以同等原因为宜,医疗过错的原因力大小拟为50%左右)。被上诉人因鉴定预付了鉴定费用14900元。因此,上诉人仅应当按50%的责任比例承担鉴定费用,即7450元。但一审判决却让上诉人承担了全部鉴定费用,该判决无事实...(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