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2、罗*1与被告商**、赖**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2(原告罗*1的法定代理人)、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冀*,被告商**及被告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申请的证人曹*出庭作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2、罗*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误工费13554.74元、护理费3851.3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1200元、交通费1000元、伤残赔偿金69500.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515.92元、鉴定费1410元,以上费用共计113032.6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商**在承包赖金民承建的正阳县工程后,雇佣原告罗*2为其承包的商品房房屋墙体开槽。2020年9月14日中午12点左右,原告罗*2在开槽作业时其左手不慎被开槽机绞伤,导致左手手掌严重撕裂。原告罗*2在正阳县人民医院紧急包扎后被送往解放军990医院住院治疗,经两次手术治疗好转后出院。被告商**在原告罗*2住院期间垫付了医疗费。原告罗*2出院后,经驻马店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本文书还有46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