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诉被告文**、莫**、广州市万合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合公司)、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环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环城支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4日受理后,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积金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第三人工行环城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万合公司、文**、莫**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积金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第三人工行环城支行与三被告签订的编号为152支行2013年46387号的《个人住房组合抵押借款合同》,合同总标的为500000元;2、判令被告文**清偿该合同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截止到2021年2月20日合计462573.19元(其中本金438972.98元、利息22114.87元、罚息1485.34元)和付清上述全部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罚息利率按贷款利率水平上浮30%计付);3、原告依法就广州市番禺区新光城市花园(商**)(自编a1-**栋、b1-**栋**栋)自编**栋**层**...(本文书还有50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