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师*诉被告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作出(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后,原告不服,向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白民一终字第414号民事裁定:一、撤销洮北区人民法院(2015)白洮民一初字第19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洮北区人民法院重审。重审中,本院依法追加吉鹤派遣公司为本案的另一被告。本院依法另行组成由审判员李*兴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人民陪审员刘*磊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钱**、常**,被告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吉鹤派遣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曹*于2008年12月31日经吉鹤派遣公司派遣至原告处工作,期间被告曹*与吉鹤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月1日,被告曹*与原告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15...(本文书还有37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