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毛**、贝**、贝**为与被告宁波海曙康复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7日诉到本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以下损失的25%计401734元,包括:医疗费。
35874.20元、误工费1463元(76282元/年÷365天*7天),护理费1463元(76282元/年÷365*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100元/天*7天)、死亡赔偿金1360160元(68008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96755元(38702元/年*5年÷2人)、丧葬费54322元(108645元/年÷12个月*6个月)、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52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1606937.70元。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双方进行了庭外和解,后**。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宁波海曙...(本文书还有28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