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嵊州市超林装修设计工作室与被告嵊州市欣烨建材商行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嵊州市超林装修设计工作室的经营者马**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被告嵊州市欣烨建材商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两次均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嵊州市超林装修设计工作室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更换产品义务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5497元(以28499元为基数的3倍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月,原告分两次向被告购买了九牧卫浴产品共计28499元,但后续收货时发现,被告擅自更换了原告所选的产品型号为九牧8810s智能马桶及智能衣架等多款产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15条之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第617条: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中华...(本文书还有231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