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与被告重庆博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道公司)、重庆丰都名山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旅游公司)、第三人秦*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被告旅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博道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1.博道公司支付劳务费69000元,旅游公司在应付工程款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博道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和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旅游公司将丰都名山旅游集散中心箱涵工程发包给博道公司,并签订了合同。博道公司项目负责人秦*将该工程的混凝土浇筑的人工劳务分包给了陈**(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陈**按照与项目负责人秦*的口头约定,组织民工认真完成了劳务施工作业任务。2017年10月20日,经秦*与陈**结算,陈**总计完成工作量计费为1008...(本文书还有126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