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金堂县竹篙镇九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九龙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7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为查明案情,本院依法追加了四川川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川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又于2021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李**、被告九龙居委会的法定代表人李*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川华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九龙居委会给付张**工程款580359.1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580359.10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由九龙居委会承担。事实及理由:2011年10月13日,九龙居委会为了借川华公司土地整改项目之机,将...(本文书还有42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