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浙江五辰建筑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裕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众建设公司)、魏*、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作诉前登记,经调解不成,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于2021年9月2日、10月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两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裕众建设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219278.32元(计算方式:工程款1936485元+前期杂费155200元+材料款201391.32元+谢*旭预存工资150000元+图审费15000元-8%管理费154918元-裕众建设公司已付1150000元-魏*支付的400000元-代付民工工资53388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按lpr计算的逾期利息;2.判令被告魏*、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被告共同辩称:本案合同的相对方为裕众建设公司,魏*、杨**二人并非案涉工程负责人,与裕众建设公司之间也...(本文书还有318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