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与被告沈**、夏**、第三人浙江吉尔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3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及其诉讼代理人徐*、张**、被告沈**、夏**的诉讼代理人陈**、梁**、第三人浙江吉尔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调解未果,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撤销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设备转让协议》中销售模头设备的部分;2.判决两被告退还给原告购买模头的货款960万元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29日,原告经朋友介绍,到浙江吉尔泰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购买熔喷布生产设备在第三人办公司,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阮**告知原告目前没有货,但其两个朋友即两被告订购的一套设备可以转让,两被告当时也在场经协商,双方初定价格为960万元但至第二天上午,两被告提出有人愿以1060万的价格购买,再次提价到1068万,且必须在5月1日前付清全款原告因急于进行抗疫生产,确实需要该设备,且也缺伐相应的购买经验,只得同意两被告的价格2020年4月30日...(本文书还有443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