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深圳市豪科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科公司)、鹤山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尔夫公司)、郑*、邓**、邓**、王**、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13日开庭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豪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高尔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依原告申请追加郑*、邓**、邓**、王**、黄**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后因被告郑*、黄**下落不明,于2020年9月3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11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被告豪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麻**、高尔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被告邓**、邓**、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黄**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28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