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州华亮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弘鑫旅规划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鑫旅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1)粤010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上诉人华亮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弘鑫旅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亮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弘鑫旅公司全部诉讼请求;3.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弘鑫旅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弘鑫旅公司应依合同约定自行承担商业风险。在开展本案项目时,弘鑫旅公司曾口头约定整个项目的相关费用由弘鑫旅公司承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本文书还有19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