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范**、大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2021)吉088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被上诉人范**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被上诉人大安市第四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范**各项损失合计155,747.99元。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上诉人赔付的金额违背保险合同约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大安市第四人民医院在医疗责任保险合同中约定了“每次索赔免赔额,按每人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计算,两者以高者为准”,上诉人提交的投保单、保险单中对此均已明确载明,故...(本文书还有28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