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栾**,被告齐齐哈尔市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齐齐哈尔润泰商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华联公司所签订的坐落于建华区商铺买卖合同有效;2、判令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登记更名过户手续;3、判令二被告共同给付2014年10月31日至2021年3月30日的租金143266.66元,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直至偿还本金止;4、诉讼费用由二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8月12日,原告交付首付款72363.00元,购买坐落于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商铺,当日又与齐齐哈尔鸿福购物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商...(本文书还有199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