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席*因与被上诉人郭**、原审被告中山市馨荣五金弹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荣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席*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郭**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审认定席*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的阻止付款条件的成就,属于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已经查明案涉车辆所有权属于馨荣公司,但车辆登记在郭**名下,席*按月支付月供款。一审中,郭**向法院提交了案涉车辆的资料,这说明案涉车辆的资料由郭**保管,席*没有掌握案涉车辆的资料。席*已经陈述案涉车辆的钥匙、行驶证均由郭**保管,且车辆至今不知所踪。席*多次报警车辆丢失,但因并非车辆登记人,所以警方不受理。一审中郭**称没有开走车辆,但作为与案涉车辆有重...(本文书还有36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