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不服被告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管理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城市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顺河区城管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作出(2020)豫0203行初****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任**的起诉,不予立案。任**对该裁定书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11月6日,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2行终****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20)豫0203行初****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本院予以立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顺河区城管局委托代理人王**、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顺河区城管局于2020年9月23日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号楼**室户主:经**(单*)在劳动路中段**号楼**单元xxx北侧的建筑,面积15平方...(本文书还有321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