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与被告北京佳时代包装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时代公司)、北京弘兆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兆科技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时代公司及弘兆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较为复杂,本院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时代公司及弘兆科技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解除李**与佳时代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2.判令二被告支付李**借款本息279129.32元,以2020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lpr的四倍计算;3.判令二被告以3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0.3%向李**支付自2019年10月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4.判令二被告给付李**违约金90000元;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函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李**系×公司职员,×公司与二被告系关联公司。因二被告经营所需,缺少资金,故令职员以个人名义为其贷款,供公司使...(本文书还有44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