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袁*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周**、蔡**、刘**、高*、原审被告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20)豫1724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被上诉人周**、被上诉人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蔡**、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原审被告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袁*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中袁*“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河南省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的内容;2.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由我与正阳县源信置业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实为连带支付)河南鑫河建设有限公司保证金200万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本文书还有376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