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焦作市红太阳家俱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焦作市仁和清算有限公司、焦作市红太阳家俱有限公司清算组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红太阳家俱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20)豫0811民初****号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原审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依法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股东会决议已经选举褚**为公司新法定代表人,该决议合法有效。2、工商变更登记不是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的生效要件,且上诉人客观上无法进行工商登记...(本文书还有7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