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与上诉人潘*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9)粤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19)粤0403民初****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撤销陈**和潘*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3.依法改判潘*退还陈**股权转让款人民币54400元以及利息(利息以人民币5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7月13日起开始计算);4.依法判令潘*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陈**和潘*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的背景,是陈**长期受到潘*胁迫,为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和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一)陈**和潘*于2017年7月24日离婚。离婚后潘*一直四处散播有损陈**名誉的言论,并多次到陈**工作地点散播陈**人品有问题之类的谣言。陈**因此已经失去了几份工作。2019年1月5日,潘*又开始进行诋毁陈**名誉的行为,并在网络微博上发布言论,影响恶劣,并以此要求陈**和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试图将收钱合法化。2019年1月14日,陈**和潘*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潘*不以本人身份或者其他人的身份、任何方式(微信、信息、网络、qq、网络小号等)发表有损陈**名誉的文章或到陈**所在工作单位发表有损陈**名誉的言论,否则潘*按全部股权的双倍款项赔偿陈**。但是协议签署后,陈**按照协议支付完毕款项(实际上还有现金1万元是2019年2月27日支付给潘*,但是潘*后来不认),但是潘*仍然我行我素,没有遵守协议中约定的义务。2019年8月24日更是将陈**工作单位名字以及诋毁陈**名誉的内容以微博形式再次发布。陈**在单位的鼓励下起诉潘*侵犯名誉权,维护自己的权益,经法院调解才得以解决,并于2019年10月...(本文书还有75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