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楼梅红因与被申请人诸暨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9)浙068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作出(2021)浙06民申****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本文书还有5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