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诉被告涂*退伙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被告涂*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解除与被告涂*合伙关系;2、判令被告涂*腾退占用原告罗**承租的正阳县兰青乡人民政府的土地41亩,并支付土地占用费56818.8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涂*承担。事实与理由:2008年11月11日原告罗**与兰青乡政府签订了租赁兰青乡科技园土地63.5亩及房屋两间,租赁期限为30年,年租金8000元,原告罗**至今在正常履行。2009年9月原告罗**与被告涂*达成口头合伙协议约定原告罗**出资上述承租土地中的41亩土地及修砖渣和砂石路,被告涂*出资修建猪舍,建成后二人轮流养殖,被告涂*先养殖10年,后20年由原告罗**养殖。猪场于2010年上半年建成,按约定由被告涂*先养殖。2019年原告罗**向被告涂*提出10年养殖期即将到期,被告涂*却公然否定合伙关系,称猪场与原告罗**...(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