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女,1927年12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女,1984年12月**日出生,汉族,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史*因与被上诉人龚*、周*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史*上诉请求:1.请求将×××的本田雅阁牌小客车(含车牌市场价值10万元)认定为遗产性质,依据遗产的财产处理方式将该车判归我所有;2.一审诉讼费用依过错程度分担。事实和理由:×××的本田雅阁牌小客车登记在周*新名下,一直由周*新使用,虽曾为周*新与倪*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15年6月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共同财产已分清,且离婚后车辆一直仍归**新使用,说明双方离婚及财产分割后车辆的产权归**新所有。周*新去世后,该车应认定为遗产,并按照遗嘱由我继承。一审法院对诉讼费用的分担不当,应予调整。抚恤金依法分割,周*、龚*应承担相应标的的诉讼费用。
周*、龚*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史*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周*、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周*新名下车牌号为×××的本田雅阁牌小客车由周*继承,史*协助周*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并将车辆交付给周*;2.周*新的医疗费报销款30万元及存款994245.66元(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史*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进账金额共计587235.66元;周*新去世后,史*通过周*新中国工商银行账户pos刷卡消费65300元、转...(本文书还有63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