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王**、张**,原审被告冯*,原审第三人河南省公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义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20)豫0105民再****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审第三人公义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对其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上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2、本案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本文书还有1024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