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武*市农业科学院因与被上诉人武*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武*市农业科学院与被上诉人武*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就案涉土地使用权转让事宜签订多份协议,其中165.30亩土地使用权已由武*市人民政府向武*瑞丰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颁发洪国用(2011)第2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在本案诉讼之前,案涉土地已于2016年底被武*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收储,武*...(本文书还有5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