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周*酒店上诉称,在国通公司没有取得不动产证、周**与富立达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仍然有效的情况下,不能要求周*酒店返还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国通公司于2018年12月14日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的(2018)豫...(本文书还有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