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商丘市古宋木材检查站与被告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后,分别向原、被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由审判员贾自民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月12日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范艳方担任本庭记录。原告商丘市古宋木材检查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卞**,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丘市古宋木材检查站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张**支付2006年4月至2019年12月期间低于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差额部分的工资47370元。2、请求依法判决原告无需向被告张**补缴2006年7月至2020年6月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
被告张**辩称: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被告张**自2006年在原告处工作至今,任职期间发放的工资低于商丘市最低工资标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有权要求原告支付差额部分,原告也应依法为被告补交任职期间的社会保障费用...(本文书还有137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