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刘**、靳**、陈**、刘*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向被告分别送达了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万**,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靳**及其委托代理人韩**、被告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刘*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称,被告刘*承建被告刘**的房屋,原告跟随被告刘*施工,被告刘**建房使用了被告靳**、陈**生产的楼板,2015年3月9日在施工过程中楼板突然断裂,造成原告受伤,为追索赔偿诉至法院,要求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149590.14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答辩称,1、愿意承担应承担的责任;2、原告方对损害发生自身也有责任;3、其他三个被告也应承担责任。
被告靳**答辩称,原告与我方之间不存在楼板的买卖关系...(本文书还有31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