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上海随宇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随宇公司)、张某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1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随宇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崔**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的起诉,本院裁定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随宇公司:1.返还品牌加盟费58,800元、设备款1,000元,并支付上述款项自2019年12月9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费;2.支付...(本文书还有25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