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与被上诉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李**于2015年5月21日向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诉讼费用依法分担。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2015)登民一初字第1485号民事判决。姚*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及其委托代理人姚**、李**,被上诉人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原告、被告于1996年12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婚后二人同被告的父亲、被告与前妻所生的两个未成年儿子、原告与前夫所生的一个未成年女儿**庭,共同生活。婚后于1998年二人取得登城集建(98)字第000388号集体土地使用权,并建造了房屋,于2005年经过旧房改造,获得了启母路**号巷2号住房一套、车库一间(现该套房产由其长子姚**使用);二人还取...(本文书还有311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