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初至9月10日,被告人解某甲、徐**、徐**和周**(另案处理)等人结伙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南岸里一带开设“六名”赌场聚众赌博,约定解某甲和周**共占股份40%、徐**占股份30%、徐**占股份30%,赌场分别开设在南岸里老人协会门前空地、南岸里河边蓝色遮阳棚内、小慧子鱼塘边棚子内、老马农家乐、南岸里老祠堂前空地。赌场纠集被告人陈*帮场头放倒款,纠集被告人余*、解**、徐**和徐士春(另案处理)负责望风,每天发其工资200元左右。赌场开设期间,共计抽头获利人民币42000元,余*领取报酬6000元、解**领取报酬6000元、徐**领取报酬4000元、陈*领取报酬2000元。
2015年9月10日,公安民警在台州经济开发区南岸里老祠堂周*抓获被告人余*、解**、徐**、陈*及参赌人员周*乙等二十余人,并当场扣押赌资26900元。同月25日,被告人解某甲被公安民警抓获。同年10月15日,被告人徐**至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1日,徐**规劝并陪同被告人...(本文书还有220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