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季*与被告河南省登封市食品公司(以下简称食品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季*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食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52万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9月29日签订了《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被告负责将登封市食品公司城区生猪定点屠宰厂的营业执照、动物检疫合格证,定点屠宰证变更到原告名下,原告支付款项82万元,合同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据约定支付给被告52万元,被告出具了收款收据。后被告未履行义务,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经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违反法律规定,被确认无效。判决生效后,因履行协议原告支付给被告的52万元被告一直未予以退还。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协议被确认无效,因履行协议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并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失。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3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