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柯**与被上诉人首山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山公司)因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5)徐**(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柯**,被上诉人首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柯**于2013年11月至首山公司处从事业务工作,双方签订有一份劳动合同。柯**每月基本工资1,800元、绩效工资700元、另有1.2%的提成。首山公司每月15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柯**上月自然月绩效工资及提成。柯**于2014年7月28日起因直肠恶性肿瘤请休病假。首山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当面向柯**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柯**3个月医疗期已到,首山公司将于2014年11月27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要求柯**于2014年11月28日至首山公司处...(本文书还有28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