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1)闸民初字第4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1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法定代理人凌*和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与上海市闸北区共和新地段医院(以下简称共和新医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2004年4月1日,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法定代理人凌*、王*和委托代理人徐*,被上诉人疾控中心与共和新医院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于2000年3月**日出生,出生后三天因患“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炎、失血性休克、新生儿贫血”入住上海市儿童医院治疗,并行“肠坏死切除手术”,至同年7月30日出院。2000年5月8日、6月9日,王**至上海市闸北区天目西地段医院(以下简称天目西医院)接种脊髓灰质炎三价混合疫苗。按规定,王**第三次接种的时间本应为2000年7月10日,但其因短肠综合症、营养不良等三次住院治疗,故直至2000年11月1日才至天目西医院接种。2000年11月28日,王**出现发热症状,并于2000年11月30日入住上海市儿童...(本文书还有49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