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诉被告王*、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权利义务书、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邢**,被告王*、富德财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诉称,2015年11月1日18时许,被告王*驾驶汽车在事故地点和原告发生碰挂,造成原告和徐国海倒地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医治伤势,原告住院7天。出院后,原告仍无法工作,被扣发两个月工资。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1、赔偿医疗费2649.67元,误工费44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0元,营养费1...(本文书还有19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