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尹**与被告沧州市瑞峰畜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尹**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尹**与被告瑞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瑞峰公司支付原告尹**不锈钢欠款56349.13元,并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全部。事实与理由:原告尹**长期销售不锈钢材料,被告瑞峰公司因进行畜牧机械组装长期从原告处采购不锈钢材料,2020年1月20日原告尹**向瑞峰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催收剩余未支付货款21400元,被告瑞峰公司刘*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因年关将至加之疫情原因,原告尹**未前往被告瑞峰公司收取欠款凭证。2020年3月19日原告尹**应被告瑞峰公司刘*要求前往送货,此次不锈钢材料货款为12601.6元,因年前被告瑞峰公司拖欠货款21400元尚未支付,原告尹**进行催要,所以于2020年3月19日由被告瑞峰公司会计李*光签署欠原告尹**21400元单据...(本文书还有139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