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罗*、罗**、姚**、闫*、闫**、闫*与被告临澧县安***********、湖南湘南**********、常德市公****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该起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县道x015线正在施工改建,工程项目为临澧县城至石门县青玄公路改造工程。此工程项目的建设方为被告临澧县安青公路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施工方为湖南湘南交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而整个工程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管理负责单位为被告常德市公路管理局。事故发生时,该公路升级改造工程尚未彻底完工,属于边施工边通车性质。事发路面因施工原因路况极为恶劣,系交通事故多发、频发之高危路段。然而,三被告在该路段没有设置任何安全防护之设施,在沥青路面与砂石路面交接处,既没有防护栏,也没有减速带。除设立一限速标志外,再无其他任何安全警示标志,既无弯道提示或事故多发路段提示,又无前方施工标志提示,桥头栏杆也没有反光标记。正是本案三被告的上述不作为,才酿成了该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了本案七原告四位亲人同赴黄泉的惨剧,三被告于理于法都应承担此次特大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七原告故具状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罗*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0551.95元;2、三被告向原告罗*、罗*、罗**连带赔偿因罗**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3581.25元;3、三被告向原告罗*、罗*、姚**连带赔偿因郭**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38165元;4、三被告向原告闫*、罗*连带赔偿因闫**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610662.5元;5、三被告向原告闫**、闫*、闫*连带赔偿因杨**死亡造成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80462.5元;6、三被告向原告罗*、罗*、罗**连带赔偿车辆报废损失80000元;7、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七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七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七原告身份和诉讼主体资格;2、原告罗*、罗*及死者罗**、郭**、闫**户籍资料(复印件)各1份,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和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果园村联合出具的证明1份,原告罗*、闫*结婚证(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罗*、罗*系死者罗**、郭**子女,原告罗*、闫*系死者闫**父母,罗*和死者罗**、郭**、闫**均系城镇户口的事实;3、原告罗**户籍资料(复印件...(本文书还有848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