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张**房屋租赁合某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4日受理,诉讼中被告张**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请,由审判员茅德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合并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王*、张**,被告(反诉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9月29日就本市福佑路xxx号**层**号**室商铺(以下简称系争商铺)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租期二年(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止),每年租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万元,保证金5000元,被告应于2014年10月1日、2015年1月30日分别向原告支付租金各10万元。协议成立后,被告仅支付10万元租金,未按约于2015年1月30日前支付剩余租金10万元,且经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支付租金10万元(2015年10月15日至2016年10月14日);2、被告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10万元为本金,年利率6%,自2015年1月31日起算至实际支付10万元之日)。
被告张**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已按约支付了第一年的房租,在第二年租金支付日期20...(本文书还有4553字未显示)